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已经2015年5月19日市政府四届九十三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借鉴其它市(州)做法,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调整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法
(一)各县(区)应调整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法。
大力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纳入到政府统一的服务平台,供危旧房棚户区发行安置户自主选择购买安置;加大征地拆迁安置还房中的货币安置力度,鼓励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推动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房工作,逐步实行收储、采购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盘货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1、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买进行安置的,由各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搭建政府服务平台,引导开发企企业到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实施统一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企业在棚户区改造和往地拆迁居民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安置时,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协商确定。由市房管局负责市中心城区(不含临港开发区、南溪区)政府服务平台的搭建工作。
2、政府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的,要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程序,合理控制棚户区改造总成本,房屋购买价格原则按照开发成本加合理利润审慎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3、对购买符合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纳入2015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筹集计划,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政府服务平台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费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费减半计征契税。
2、对个人通过政府服务平台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
二、加大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
市内各银行金融机构及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支持居民购买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发挥金融机构的支持作用
1、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3、金融机构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1、缴存职工家庭没有任何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有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2、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并已还清贷款的,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公积贷款的,按首套房对待。
3、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购房款;或每年提取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5、职工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宜宾的,在宜宾市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6、优化办理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市公积金中心可开展按揭合作、受理、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经营正常,风险可控的开发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间调整为多层住宅主体形象二分之一,高层住宅主体形象进度达三分之一,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五)税务机关在办理房产交易税收时,对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以办理房屋产权时购房人家庭实际拥有的房屋套数为准,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依据。
(六)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自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强金融机构的投放能力
(七)银行机构应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八)银行机构应提高信贷工作效率,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发放时间,对审批通过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及时发放,做到应放尽放。
(九)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致住房提供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定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由财政部门按照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3%,县(区)财政独立承担3%。
对县(区)财政独立承担部分,按市级财政现行财税体制,翠屏区范围由市级财政承担1、95%,区财政承担1、05%,临港开发区独立承担3%。
(十)对已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供应的同一宗土地,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对用地规模100亩及以上的宗地,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规划部门分期建设规划红线办理分割登记手续,金融部门可按分期项目进行融资。
四、鼓励农村居民进城镇购房
(十一)农村居民在城镇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已在城镇购房但户籍暂未迁出的,其农村居民权益不变,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其子女享受购买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同等待遇。
(十二)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从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翠屏区范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临港开发区独立承担。
五、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十三)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地计划。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普通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指标。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任务计划所需用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科学编制今年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十四)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市、县(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采取游戏措施,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完善招、拍、挂手段,减少流标流拍,避免异常高价地。
(十五)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使用,用于危旧房棚改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六、改善配套服务
(十六)土地已抵押贷款的项目,在征得土地抵押银行同意的前提下,房屋可办理按揭贷款。
(十七)对于正宗出让范围内的土地价款已缴清,尚欠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房地产企业,政府可对该企业所欠违约金或滞纳金实行资产抵押后,给予完善土地登记手续。若在抵押后12个月内企业无法缴清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政府对齐抵押资产依法处置。
(十八)实行竣工验收并联备案制度。房屋竣工验收后,在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采取规划、消防、园林、质监、市政配套、城建档案、房管、造价等部门实行竣工验收并联备案制度。
(十九)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房地产开发项目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全款的50%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剩余50%款项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全部缴清。
(二十)减轻企业负担,适当调整相关收费方式。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保证金下调1个百分点,即一级开发企业3%、二级开发企业4%、三级开发企业5%。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雷电灾害评估费减半收取,预测绘收费按收费标准的30%缴纳,实测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可以于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缴纳。新建商品房项目自来水、天然气安装工程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安装工程合同签定时交付30%,进场施工时再交付30%,工程验收时结清全款。
七、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二十一)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十二)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界定为:多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两层以上,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并出具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十三)取消我市商品房建设项目不得向境外人员出售的限制。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力量,切实打好金融、财税、土地“组合拳”,鼓励和引导居民到房地产市场自住购房,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大“去库存”力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业及相关产业的监管力度,密切跟踪市场走势,积极应对,主动作为,引导和鼓励房地产企业合理让利、合理定价,巩固市场消费,繁荣本土市场,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要支持行业协会积极举办房交会、推介会等促销活动,消化商品房库存量。
八、建立房地产工作联席会机制
(二十五)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房地产工作联席会机制,加强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密切跟踪、分析住房信贷、扶持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九、本《措施》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